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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4日,在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市民领取了广东省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标志着中山市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5年9月14日,在中山市 国土资源局 办证大厅,市民领取了广东省第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 ,标志着中山市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情况
从2015年9月14日起,中山市各类 不动产登记 业务统一由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则上停止发放。按照 ?不变不换?的原则,在9月1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就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为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设立了多个窗口。 房地产业 务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立在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镇区登记业务由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窗口受理后移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城区登记业务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林地登记、海域登记业务由中山市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
二、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证、土地证的主要区别
1.封面名称。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权证 、 土地使用权 证,现统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书。
2.扉页盖章。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公章。
3.增加二维码。不动产权证书新增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市民扫描二维码即可以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实现不动产信息快速查询。
4.增加不动产单元号。每个不动产权证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为今后可能以? 宗地 单元?为依据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奠定基础。
5.内容不同。不动产权证内容同时记载了原分别记载的土地、 房屋 的各类登记信息。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分工
7月4日,广东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通知》显示,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7月1日前已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且已受理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局继续完成该事项的审批工作。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分为首次申报和价格申报调整两个类型。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申报调整。
按照规定,开发企业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或销售价格申报调整时,每一套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最高申报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各镇街最低申报价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应当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通知》指出,对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开发企业,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其它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执行。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7〕143号)同时废止。
吴伟强: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陈永华: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作:办公室、人事科、老干科、财务科、工委会
黄慧明:副局长分管工作: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科、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房产发证办公室
冯锦标: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矿产资源管理科、城区分局、中山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
林诺君:副局长、党组成员,兼任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分管工作:土地规划利用管理科、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
李 征:国土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作:产权管理科、信访科、国土执法监察支队
冯庆同: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纪检监察室、法制科、中山市土地与矿业权公开交易管理办公室
李文君: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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